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技师协会。
英文名称:Fujian Technician Association,英文名缩写:FJTA
第二条 本会由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五家单位牵头创办,服务于福建省地区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以及技师工作者。由从事促进高技能人才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自愿组成,经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广大技师和技师工作者,维护技师合法权益,推进技师队伍建设,使本会成为沟通技师和技师工作者的桥梁,为福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上级主管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七星井龙山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做好会员发展和会员资格认定工作,为培养我省高技能人才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不断壮大本会队伍;
2.组织和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为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提供服务;
3.为社会、企业提供产品开发、设备更新改造、提高产品质量等技术指导以及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信息的咨询和服务;
4.宣传国家和我省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省高技能人才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努力营造尊重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5.表彰、奖励在技术攻关、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师和技师工作者;
6.开展技术业务交流和合作活动,加强国内和境外以及国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推广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
7.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兴办和本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8、本会受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负责福建省各专业技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部分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本会鼓励并协助有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发起成立专业技师协会,各专业技师协会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主管部门,本会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对其进行管理,专业技师协会需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各专业技师协会须按照本会对专业技师协会的管理规定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并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本会重点接收单位法人会员入会,有意愿入会的个人可申请加入相应的专业技师协会。对于一年不履行义务或一年没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活动的专业技师协会,本会将提请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撤销。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福建省地区企事业单位;
4.已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技师管理工作者和热心技师工作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部分职业国家标准最高设置到高级工的,取得该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1.提交单位(个人)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处发函常务理事,研究决定是否入会);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取得本会对技师合法权益的保护;
4.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书刊资料;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定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福建省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修改章程;
11. 增补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推荐一位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代表人,代表该单位履行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的职权和义务,当其职务变更时,该单位新上任人员继任代表人,但该单位要报告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职不超过两届;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福建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按第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将不履行义务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提交常务理事会予以罢免;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2.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4.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5.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6.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7.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8.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1.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2.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3.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4.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个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5.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6.对不称职的理事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布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1.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2.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签署监事会文件
4.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5.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1.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福建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福建省技师协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